相同性別之二人,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,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 永久結合關係。
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,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,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 記。